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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乱发钱物问题整改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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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政局  州监察局  州审计局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州目标办  按照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开展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1452号)和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切实解决乱发钱物问题清理自查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1481 号)精神,我州在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分批次对州级54个行政单位,13个县和州级101个事业、群团、派驻内地机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开展了“拉网式”监督检查。总体上看,我州执行津贴补贴政策和相关收入分配政策的情况较好,但也一定程序上存在违规乱发钱物的现象。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州乱发钱物问题的整改,严肃财经纪律,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政策。解决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借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钱物等问题。严肃查处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

二、责任分工

整改落实工作牵头单位为州财政局,整改时限为 2014 10 月至12月。

(一)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主办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目标办

(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方式

主办单位:州财政局协办单位:州监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审计局、州目标办

(三)严格经费预决算管理

主办单位:州财政局协办单位:州监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审计局、州目标办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主办单位:州监察局协办单位:州审计局、州目标办、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政策口径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全州执行的工资和津贴补贴主要包括:

1.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

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地方性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超64元津补贴,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加班补贴,检察官检察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护龄津贴,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法院和检察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信访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密码人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岗位津贴,接触有毒有害人员津补贴,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地方性津贴补贴包括地方津贴补贴(含事业绩

效工资),乡镇临时岗位补贴,政法委工作补贴,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补贴,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党政机关通讯费补助,离退休人员补贴。

3.部分有文件规定的单项奖励。包括州县党委政府实行的目标绩效奖、精神文明奖。

(二)对照整改落实

经过梳理,乱发钱物主要有以下方面需要对照整改落实。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凡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口径范围内发放津贴补贴的,应当立即取消违反规定自行新设的津贴补贴项目或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项目,废止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清退违规发放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发放津贴补贴项目虽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口径范围内,但擅自提高执行标准和扩大人员范围的,应立即停止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停止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清退违规发放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依据中央、省、州文件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除了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发放的奖励、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党委政府目标绩效奖、精神文明奖以外,任何部门文件、系统文件发放的单项奖励均属于违规发放奖励资金。应及时清退违规发放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凡属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保留。严禁部门违规自行设立任何单项奖励。

4.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和《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56号)等规定,部门单位应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统筹安排好年休假、节假日值班和加班工作。除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相关规定外,凡在相同时间、且普遍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均属于违反规定。应及时清退违规发放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5.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

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应及时清退违规缴存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6.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开支范围。凡不按相关规定办理而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均属于乱发钱物,应及时清退违规缴存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各县、州级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乱发钱物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全面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规范单位财务管理,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从执行层面加强监管。

(三)规范发放方式

各县、州级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要求,设立和使用专门账簿,统一核算本部门、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确保相关支出记录真实完整、及时规范。津贴补贴要按规定以银行卡形式集中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四)加强财务管理

各县、州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政策编制和执行预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用经费等用于发放津贴补贴。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变相发放福利。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坚持纠建并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阻断乱发钱物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津贴补贴及实物发放内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决算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预防乱发钱物问题发生。

(五)完善规章制度

各县、州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同时,要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从源头上防止乱发钱物问题发生。

(六)加强审计监督

将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纳入常规审计内容,将部门(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乱发钱物的领导严肃追究责任。督促单位落实中央、省、州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州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州关于公务员工资和津贴补贴管理的各项规定,“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严格执行监察部人社部 财政部和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州监察、州财政、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审计局在乱发钱物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落实逐一“发点球”方式整改,适时对各县、各部门实施津贴补贴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津贴补贴发放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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